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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彩禮相關的法律規(guī)定

來源: 作者: 時間:2019-09-29 23:16:42

彩禮是我國獨特的婚嫁風俗,生活中因為給付彩禮而引發(fā)的糾紛屢見不鮮。盡管有《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>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作為處理該類糾紛的司法依據(jù),但實踐中仍存在很多具體情況有待認定。那么彩禮相關的法律依據(jù)有哪些呢?
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>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
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,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:
(一)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的;
(二)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但確未共同生活的;
(三)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。
適用前款第(二)、(三)項的規(guī)定,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。

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(chǎn)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》
第十九條 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,離婚時,如結婚時間不長,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,可酌情返還。
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,可按贈與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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